本报记者 史 伟
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对孙晓(化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作出裁判,依法驳回其申请。该案系新修订的体育法施行后,全国首例涉体育注册权、注册优先权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庭庭长马军表示,本案明确了涉青少年体育运动注册权、注册优先权纠纷的仲裁司法审查规则,也为今后同类型的纠纷解决提供了标准。
据马军介绍,本案中,孙晓与某地体育局因运动员注册、交流发生纠纷,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确认某地体育局享有对孙晓在此前某一时间段的注册优先权及另一时间段的注册权等。孙晓认为,其此前签订《全国运动员代表资格协议书》时未满十八周岁且无劳动收入,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依据《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注册权、注册优先权的认定和适用法律错误。
北京四中院经审理认为,孙晓在签订案涉协议书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在其父母未签字以及追认的情况下,应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综合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行为与本人生活的关联程度及运动员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判断。本案中,孙晓在签订案涉协议书时已满十六周岁,从事相应体育运动已达5年,从其多年的训练、参赛行为判断,其智力、运动训练、参赛、生活和社会经验使其拥有一定的社会认知,应当对该项运动训练内容和签订协议书的行为具有辨认、理解、判断的能力,并能预见到相应后果。《管理办法》系按法定程序基于我国体育运动实际而制定的特别规定,涉及十六周岁本人独立签署代表资格协议书的内容,符合我国民法典第十九条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对注册权、注册优先权的认定和适用法律不存在错误。
马军表示,新修订的体育法实施后,体育仲裁规则和制度随之建立。体育仲裁具有专业性、时效性和独立性特点,完善了体育纠纷解决机制和途径,弥补了以往通过行业协会解决纠纷的客观性、专业性不足,对于维护体育事业发展的良好秩序,确保体育组织、运动员和教练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具有重要意义。